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36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群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群峯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編號四、五所示傷害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周群峯因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均為有期徒刑),另因犯如附表編號四、五所示傷害等2罪,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刑(均為拘役),以上各罪嗣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附表編號一至三)、拘役(附表編號四、五)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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