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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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648號聲請人 林李貴 代理人 姜玗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真緣 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2557號民事裁定,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所出具之保證書為擔保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程序,且聲請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未為行使,爰依法聲請返還前開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2557號民事裁定及板院清民事儉101年度司聲字第52
1號函影本各1份為證。
二、經查,聲請人曾於民國95年9月8日提出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其印鑑證明書原本,向本院聲請返還前揭保證書,經本院於95年11月10日以95年度聲字第2135號民事裁定准予發還,並於95年12月4日確定在案,有前開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份附卷足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查閱無誤。故本件聲請人就同一事件重複聲請發還提存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林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