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附民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331號原告 吳冠賢 被告 段金銀 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劉景宜法官劉思吟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