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800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幸姬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8000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2月1日下午12時1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歷史交易明細表、債權收買請
求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移轉通知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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