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板小字第316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板小字第3169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4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林淑蓮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捌仟玖佰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林淑蓮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林淑蓮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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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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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作金庫銀行│94.08.15│94.08.15│18900元│OW0000000│
││板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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