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10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零柒佰
貳拾伍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