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4年度竹東簡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竹東簡字第14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民國94年11月18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零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柒萬玖仟壹佰參拾壹元自民國94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除假執行宣告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1年8月19日與原告訂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依約定被告得持原告公司所發行之G
EORGE&MARY卡借款,利息約定為年利率百分十八
點二五,但應於繳款期限前繳納最低應繳納金額,逾期除喪
失期限利益外,並應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被告至
94年8月18日止,動用該卡借款共計尚欠新台幣(下同)貳
拾柒萬玖仟壹佰參拾壹元,本應於94年8月18日繳付最低應
繳金額玖仟元,詎被告竟未依約給付,截至94年8月18日止
,尚欠本金貳拾柒萬玖仟壹佰參拾壹元,及約定利息肆仟捌
佰捌拾伍元未給付,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及遲延利
息等語。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利息餘額查詢表、交易紀錄一覽表為證,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庭陳述,亦未以書狀表示意見,堪信原告
之主張屬實。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基於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與約定
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