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國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國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國閔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更定累犯後,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最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因為累犯,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776號裁定更定累犯之刑確定),且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7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及本院104年度聲字第776號裁定在卷足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至於附表編號7之併科罰金部分,並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故罰金部分依原宣告之刑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施用第二級毒品│││││10公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8月14日│102年8月14日│102年9月3日│102年9月3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2730號│102年度偵字第12730號│102年度偵字第12730號│102年度偵字第12730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047│、102年度毒偵字第1047│、102年度毒偵字第1047│、102年度毒偵字第1047││││、3729、3915號│、3729、3915號│、3729、3915號│、3729、391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735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735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036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036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19日│103年3月19日│103年3月19日│103年3月19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735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735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036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036號││決├─────┼───────────┼───────────┼───────────┼───────────┤││確定日期│103年5月16日│103年5月16日│103年5月16日│103年5月16日│├──┴─────┼───────────┴───────────┴───────────┴───────────┤│備註│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5│6│7│以下空白│├────────┼───────────┼───────────┼───────────┼───────────┤│罪名│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施用第二級毒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0公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犯罪日期│103年1月4日至103年│103年1月7日│102年6月至7月間某日││││1月7日││至102年9月3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441號、│103年度偵字第2441號、│102年度偵字第19166號│││││103年度毒偵字第389號│103年度毒偵字第389號│││├──┼─────┼───────────┼───────────┼───────────┼───────────┤│最│法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594號│103年度審訴字第594號│102年度訴字第963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13日│103年6月13日│103年11月12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594號│103年度審訴字第594號│102年度訴字第963號│││決├─────┼───────────┼───────────┼───────────┼───────────┤││確定日期│103年7月14日│103年7月14日│103年12月9日││├──┴─────┼───────────┴───────────┼───────────┼───────────┤│備註│編號5、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因累犯,經臺灣桃園地方││││59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776號裁定更定累犯之刑│││││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