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624號債權人臺南市白河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輝虎 債務人 羅永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七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七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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