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6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坤寶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三年度執聲付字第六0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坤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坤寶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少訴字第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0三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確定;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二九二號撤銷前開緩刑,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七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郭坤寶業經法務部於一0三年四月十八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郭坤寶於九十五年間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少訴字第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確定;又於緩刑期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0三0號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四次、一年二月、一年、六月、一年四月各一次,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確定;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二九二號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七日送監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一0三年四月十八日以法授矯字第○○○○○○○○○○○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紙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王偉光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