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小字第2257號
原 告 酒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吉普賽小吃店
法定代理人 甲○○
號二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小字第2257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許曉琪
通 譯 周美女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伍拾元及被告吉普賽小吃店
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被告乙○○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
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伍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許曉琪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許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