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秩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北秩易字第4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受處份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27日以97年度北秩字第136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
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易以拘留肆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2,000元確定,惟
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
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有裁定書、送達證書附卷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
2,000元未繳,以500元折算1日,應易以拘留4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賴劍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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