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景榮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景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原名 廖運亮
            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雙星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35
,2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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