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7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72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100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誠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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