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29號上訴人即被告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被上訴人即原告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原告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1年9月20日及101年10月31日分別送達上訴人及其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2張附卷可憑。詎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份在卷可稽,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