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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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江銘具保人陳武雄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無逃亡之事實,於民國101年9月12日命提出新臺幣(下同)2,00
0元之保證金及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於同日將被告釋放等情,此有本院刑保字第67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及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各1張附卷可憑。
三、茲被告於本院102年8月22日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與報到單各1份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法通知具保人乙○○應偕同被告於文到10日內,前來本院出庭應訊,惟具保人仍未偕同被告到庭應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參;嗣經本院囑警依法於102年9月30日準備程序期日前拘提無著,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邱瓊瑩法官潘怡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