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82號原告丙○○原告乙○○兼上二人法法定代理人丁○○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 律師複代理人 楊佩怡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四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高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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