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美鳳┌───────────────────────────────────────────────────────┐│附表:97年度司催字第11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凱鑫金屬有限公司法│元大商業銀行斗南分│97年6月27日│17,765元│0000000│││1│定代理人 張財鈞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