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9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吳進發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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