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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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依修正前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楊真明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宣告刑│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年10月│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判57次││15日│├────────┼─────────┼──────────┼──────────┤│犯罪日期│95.07.01~95.08.17│95.1、2月間~95.06.30│95.08.10~95.08.16│├────────┼─────────┼──────────┼──────────┤│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5年度偵│彰化地檢95年度偵│彰化地檢9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0200號等│字第7604號等│字第7604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上訴字第││││1764號│2582號│2582號││實├──────┼─────────┼──────────┼──────────┤│審│判決日期│97.05.13│98.04.15│98.04.15│├─┼──────┼─────────┼──────────┼──────────┤│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上訴字第││││1764號│2582號│2582號││決├──────┼─────────┼──────────┼──────────┤││判決│97.05.13│98.05.04│98.05.04│││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97年度│彰化地檢98年度│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4551號│執字第3148號│執字第3148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宣告刑│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15日│15日│判18次│├────────┼─────────┼──────────┼──────────┤│犯罪日期│95.08.10~98.08.14│95.08.16~95.08.17│95.07.07~95.08.17│├────────┼─────────┼──────────┼──────────┤│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5年度偵│彰化地檢95年度偵│彰化地檢9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7604號等│字第7604號等│字第7604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上訴字第││││2582號│2582號│2582號││實├──────┼─────────┼──────────┼──────────┤│審│判決日期│98.04.15│98.04.15│98.04.15│├─┼──────┼─────────┼──────────┼──────────┤│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上訴字第││││2582號│2582號│2582號││決├──────┼─────────┼──────────┼──────────┤││判決│98.05.04│98.05.04│98.05.04│││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彰化地檢98年度│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3148號│執字第3148號│執字第31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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