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30號聲請人 王登祥 即王 陳鴦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於民國104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73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73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彭品嘉┌──────────────────────────────────────────────────┐│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3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光寶科技股份│80-NX-000000-0│股票│1│24│原持有││1│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人:王││││││││陳鴦│├─┼───────────────┼──────────────┼────┼───┼────┼───┤│00│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光寶科技股份│82-NX-000000-0│股票│1│26│原持有││2│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人:王││││││││陳鴦│├─┼───────────────┼──────────────┼────┼───┼────┼───┤│00│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光寶科技股份│83-NX-000000-0│股票│1│5│原持有││3│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人:王││││││││陳鴦│├─┼───────────────┼──────────────┼────┼───┼────┼───┤│00│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光寶科技股份│85-NX-000000-0│股票│1│7│原持有││4│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人:王││││││││陳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