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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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4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仕賢上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毒偵緝字第144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零點 伍伍柒捌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仕賢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959號、104年度毒偵緝字第143、144、1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為警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之。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屬違禁物。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0.5578公克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沒收銷燬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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