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52號
原   告  鍾智湧
原   告  鍾亮榮
原   告  鍾亮民
原   告  鍾明峰
原   告  鍾明英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子嘉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查原告
    於起訴狀被告欄中僅記載楊**、賴**等,並未正確記載
    該被告之姓名,使本院無從得知本件被告為何人,而有
    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提出記載該被告正確姓名之起訴
    狀及其繕本到院,並檢附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含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及上開
    土地所有權人、真如禪院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原告敘明欲通行範圍之面積(以平方公尺單位表示約
    略通行面積)。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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