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秩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桃秩字第239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潘世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9年7月14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09003892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世宏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9年7月8日18時8分許
,在桃園市○○區○○街○○號前,將強力膠擠入塑膠袋內,
吸食搓揉後產生之氣體,為警當場查獲,因認被移送人涉有
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業已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等語。
二、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
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為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6條第1款明定,而上開違秩事實,業經被移送人於警詢
中坦承不諱,並有調查筆錄、現場照片附卷可稽,堪信為真
實,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應依法論處。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
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及被移送人前已有
多次相同之非行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以資懲儆。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移送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石曉芸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
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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