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1335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士小字第1335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方一珊
被   告  林淑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為 郭文進 ,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
施俊吉,經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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