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43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會計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八號
原告甲○○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施博文 (會計師)住台北市○○區○○○路○段○○○巷○○號五
高進發律師被告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設台北市○○○路○段○○○號代表人 朱兆銓 (主任委員)住同右訴訟代理人丙○○
丁○○右當事人間因會計師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三月五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劉介中法官黃清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