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581號原告甲○○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3樓被告 朱玉修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6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甲○○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58號被告朱玉修被訴家暴傷害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何啓榮
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爾潔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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