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事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事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事聲字第22號異議人辰○○相對人卯○○
癸○○寅○○○即 蔡南昌 辛○○子○○庚○○巳○○己○○
之3丑○○即 蔡福棗 之乙○
號丁○
8之1丙○
4之1甲○○
6之1戊○○即許同印之壬○○即 吳全成 之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
3月20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為98年度司聲字第366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應賠償異議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各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本件異議人聲請及異議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162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之負擔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又伊所支出訴訟費用項目中之測量費部分,除原裁定所列之2,800元外,尚有34,000元,已有繳費單據可證,但未經原裁定列入,爰聲明異議,並請求廢棄原裁定,另為適當之核算等語。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162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之負擔比例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有該判決在卷可稽,並經調卷查明屬實。又異議人所支出訴訟費用項目中之測量費部分,除原裁定所示之2,800元外,另有34,000元,依其繳納之日期及地政機關所列之收文字號觀之,應均屬本件訴訟所繳納之測量費(其中編號0000000號收據之15,200元,與編號0000000號收據相同,均為依093岡土分字第075200號收件字號而繳納,可見是繳納同一筆測量費;另編號0000000號與編號0000000號及編號0000000號與編號0000000號,亦屬相同情形,分別為094岡土分013000號收件及095岡土分字第070900號收件),則此部分金額自應列入本件之訴訟費用額。又經重為核算後,相對人各應負擔之比例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原裁定未將此部分測量費計入,其所為裁定,即有未當。異議人請求廢棄,為有理由,應予廢棄,並改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0條第
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紀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表一:98年度審事聲字第22號││├──┬──────┬───────┤│編號│項目│金額(新台幣)│├──┼──────┼───────┤│001│裁判費│7,050元│├──┼──────┼───────┤│002│測量費│36,800元│├──┼──────┼───────┤│003│鑑定費│40,000元│├──┼──────┼───────┤│004│合計│83,850元│└──┴──────┴───────┘┌──────────────────────┐│附表二:98年度審事聲字第22號││├──┬──────┬─────┬──────┤│編號│相對人│負擔比例│應給付金額│││││(新台幣)│├──┼──────┼─────┼──────┤│001│卯○○│2/63│2,662元│├──┼──────┼─────┼──────┤│002│癸○○│1/28│2,995元│├──┼──────┼─────┼──────┤│003│寅○○○│1/28│2,995元│├──┼──────┼─────┼──────┤│004│辛○○│2/63│2,662元│├──┼──────┼─────┼──────┤│005│子○○│2/63│2,662元│├──┼──────┼─────┼──────┤│006│ 董俊庭 │1/14│5,989元│├──┼──────┼─────┼──────┤│007│巳○○│1/14│5,989元│├──┼──────┼─────┼──────┤│008│己○○│2/21│7,986元│├──┼──────┼─────┼──────┤│009│丑○○│1/21│3,993元│├──┼──────┼─────┼──────┤│010│乙○│1/14│5,989元│├──┼──────┼─────┼──────┤│011│丁○│1/14│5,989元│├──┼──────┼─────┼──────┤│012│丙○│1/14│5,989元│├──┼──────┼─────┼──────┤│013│甲○○│1/14│5,989元│├──┼──────┼─────┼──────┤│015│戊○○│1/21│3,993元│├──┼──────┼─────┼──────┤│015│壬○○│1/7│11,9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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