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29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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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2933號
原 告 甲00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秉翰
被 告 乙○○ 原住屏東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二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