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29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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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2933號
原   告 甲00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秉翰
被   告 乙○○ 原住屏東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二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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