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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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1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曜誠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田曜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惠君
法官李政達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