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84號
105年度聲字第1536號聲請人即被告 徐詩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毒偵字第18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就本案已據實陳述,實無羈押之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徐詩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年9月14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因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5年11月7日以105年度訴字第2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惟被告業於105年11月10日死亡一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憑,是被告現既已歿,則向本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聲請,已失其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子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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