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044號聲請人 劉妍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銀川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發票人僅王銀川一人)。
二、相對人王銀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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