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78號原告 黃建興
洪雪梅 共同 周慶順 律師訴訟代理人共同 蔡長佑 律師複代理人被告 高碧晶 即 楊世旭 之繼.原告與被告 楊舜傑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高碧晶為被告楊世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世旭已於民國101年7月14日死亡,其配偶高碧晶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第1144條規定,為楊世旭之繼承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憑,其應為楊世旭之承受訴訟人,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黃宣撫法官謝宗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書記官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