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勞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聲字第40號聲請人 吳淑茹 相對人清迻社即 葉兆峻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告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吳淑芬 」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淑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