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252號聲請人 彭耀華 (即上訴人、反訴原告)上列聲請人因與 李曾秀鳳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1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賴淑美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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