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25號原告 吳嘉君 訴訟代理人 吳俊銘 被告 張紜華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辛有才 訴訟代理人 吳信隆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攜帶被告張紜華簽發之本票及收據(或承諾書)到院。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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