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732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楊世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隴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邱太賢 、 郭碧伶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查報相對人隴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
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請提出相對人邱太賢、郭碧伶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