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保險字第2號原告 林莊娥 送達代收人 侯秀珍 前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且已於108年10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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