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4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4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42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博仁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湯博仁因政治理念與告訴人 陳國修 不同,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8年6月5日晚間某時,以手機連接網際網路,登入社群網站臉書帳號,以暱稱「 湯晉源 」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臉書聊天室上,張貼其自告訴人(暱稱「 熊機歪 」)臉書所載取之文章與圖片,加註「弱智英粉」等文字,辱罵告訴人,並將告訴人與其配偶之合照照片亦張貼於上,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與人格尊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本件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列案件,依同法第284條之1規定,由法官1人獨任審判,合先敘明。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與本院調解筆錄各1紙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月琴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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