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聲請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1月1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分別向聲請人甲○○、丙○○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5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為民國95年1月10日至民國95年3月10日,清償日期民國95年3月10日,債務人丁○○,均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於民國95年1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詎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壹仟元)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高建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14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南投縣│鹿谷鄉│番子寮││51之18│田│00│47│31.00│10000分之1164│丁○○(持分1│││││││││││││0000分之1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