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小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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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湖小字第1050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195元,應
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