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69號原告 吳柏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國基 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5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1,9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