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1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1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1388號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載有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簽章之聲請狀正本或請釋
明聲請狀所載之法定代理人甲○○就所任事務範圍內有權經理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之依據(按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行為之權,民法第555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公司之經理人並未排斥適用,是公司經理人就其所任事務權限範圍內之事項,固有代表公司應訴之權限,惟如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非為其所任事務權限範圍內之事項,則無此權限)。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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