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387號聲請人 龔柳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傳薪燈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三年三月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三年九月五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傳薪燈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債權債務尚在清算中,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459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3年9月5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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