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416號聲請人 劉興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高超伸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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