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68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八月五日下午二時五十五
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本件原告以其執有被告所簽發15張支票,惟屆期經提示均未獲付
款為由,因而訴請被告給付票款,惟依卷附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
觀之,其中既尚有2張支票並未屆期,則其請求被告應清償全數
票款,即有疑義,本院是認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呂綺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