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延收字第14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延收字第1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延長收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延收字第143號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人 鐘景琨 代理人 王彥婷
方家琪 相對人即受收容人LEMINHHUNG( 黎明興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LEMINHHUNG(黎明興)延長收容。
理由┌───────┬───────────────────────┐│收容期間│受收容人自民國110年4月28日暫予收容,經本院於│││110年5月6日以110年度續收字第685號裁定續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延長收容。│├───────┼───────────────────────┤│具延長收容事由│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2項):│││⒈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者。│││⒉受收容人於110年4月13日經海巡署偵防分署高雄│││查緝隊於高雄市高雄港外海8浬海面查獲以未經查│││驗方式(偷渡)入國,又無返國旅費,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無得不予收容之│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情形│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⒈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⒉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⒋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⒌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⒍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延長收容必要性│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結論│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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