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法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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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13號聲請人 李傳鈞 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市菩提社會福利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桃園市菩提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桃園市菩提社會福利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如附件「新條文」欄所示第2、6至10、12至14、16條准予變更。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一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規定甚明。另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職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財團法人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桃園市菩提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11年3月18日召開第5屆第9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改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爰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於111年3月18日召開董事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新條文」欄所示,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桃園市政府111年3月30日府社團字第1110080793號函、法人登記證書、111年3月18日第5屆第9次董事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之捐助章程為據(見本院卷第4至29頁),足堪認定。又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新條文」欄所示第2條為捐助財產來源、第6至10、12至14條之部分,係就董事會組織、職權、董事及董事長選任、任期、改選、董事會議之召開、組織業務、人事等事宜之修正;第16條則係就管理相對人財團財產事宜之修正;核均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財團法人法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就此項變更復無意見。是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2、6至10、12至14、16條為如附件所示之內容,於法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1、15、18、19條規定內容之部分,僅為文字修正或條號調整等,要均與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情形無涉,揆諸首揭說明,此部分由聲請人逕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尚無聲請裁定之必要,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