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5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5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519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邱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120條第2項、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末按,所謂因釋明而應提出之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係指當事人於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而言,故當事人如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自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經查,債權人並未舉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與債務人間就給付電信費用有確定期限,本件電信費用債權應屬無確定期限。另債權人並未提出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業已將上開電信費帳單送達予被告之證明,尚難認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已為催告履行,又債權人受讓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對債務人之電信費用債權,並於發函予債務人,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並請債務人於函到3日內清償,該函於109年1月6日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於109年1月10日始負遲延責任,是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期間之利息,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又債權人請求受讓自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之補償款,惟債權人提出補償款約定條款模糊不清無法辨識,亦未提出補償款之繳款單,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本院自毋庸裁定命其補正,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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