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724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趙立詮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證物三債權讓與登報資料影本,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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